除四害卫生制度 除四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全体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干部职工除四害与专职人员队伍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信用社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信用社应当按照县联社统一布署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平安、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信用社应当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蚊、蝇、蟑螂。 第六条信用社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投鼠药、堵鼠洞、设置地漏、等方法防鼠灭鼠。 第七条信用社应当做好去除前后院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第八条信用社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第九条信用社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 第十条信用社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除四害药物。 第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采取有效除四害预防及控制措施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