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施工现场用火平安治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平安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消费,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截了当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工业用火治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
2、电开工具等; 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消费装置区和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展爆破作业; 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 第五条 按照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以下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二 正在运转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四 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 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
3、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七化学危险品仓库; 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 凡属以下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一 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消费装置; 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撤除,而且运到平安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三系统管网区; 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五消费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在消费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八条 特别用火: 一节假日期间的一级用火装置年度大检修期间除外; 二在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用火; 三在正常消费运转的
4、液化气罐区内一般不同意用火,如确属消费需要,一律按特别用火处理。 四时间较长、区域较大、工程较大的一级用火; 五其它特别情况下的用火。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别工种进展审查。 第十条 用火作业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对将要进展的用火作业进展风险要素识别并制定平安措施,填写制定平安措施栏。 第十一条 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有用火平安措施后,填写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二条 在反响器、罐、塔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展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第
5、十三条 一级用火,工程部HSE人员对现场进展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用火申请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平安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平安。 第十四条 二级用火,由工程部HSE人员对用火现场进展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施工经理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动火施工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平安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平安。 第十五条 三级用火,用火作业申请单位平安治理人员对用火现场进展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六条 特别用火,一般不同意有特别用火,确因消费需要特别用火的,由工程部主管领导签发用火票并到
6、业主或监理等上级单位备案,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七条 固定用火区,由用火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HSE部审查,施工经理批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工业用火必须明确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及其责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上述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同意简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发生,都有互相监视回绝违章的权利。 第五章 平安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用火人平安责任制 一应持用火票第二联,认真检查平安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火人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的原那么,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实际用火情况与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对符合“四不用火要求的,有权回绝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