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到达使用要求; (2)有完成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竣工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情况
2、、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等内容。 (2)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后,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提请消防、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收程序遵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监理单位催促施工单位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以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
3、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合格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份数按主管部门要求。 (三)验收监督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左后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四)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按各地行
4、政主管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交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结果通知单、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等资料。 (2)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并提交前述资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移交 (一)移交的条件及标准 (1)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完成,且到达使用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通过,有完备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 (3)水、电有供应正常,设备运转正常,并提交设备使用说明书、原理图、随机的备品备件等; (4)全部锁匙齐备且有编号; (二)移交的程序及手续: 先由施工单位(经监理单位认可)向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再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物业公司进行移交,办理移交手续。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