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行费追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通行费征收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偷逃通行费违规行为,引导和调动基层单位和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交控集团公司2020年度运营收支预算编制方案文件精神,对举报、发现及参与或协助处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进行奖励,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行为第二条 本办法对奖励的范围和奖励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条 奖励的范围适用于举报、稽核及参与追缴偷逃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行为的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第四条 奖励的行为包括:(一)举报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是指举报人通过电话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公司或收
2、费站举报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二)参与处理追缴行为是指逃费车辆被发现后,通过提供偷逃费行为有效证据、核实逃费次数金额、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联合追逃机制等追缴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三)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是指采用欺骗、冲闯卡等手段不交或少行费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1.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以相互交换通行介质或车辆号牌的手段少交车辆通行费的;2.以换挂、甩挂、特殊行驶、电子干扰等其他非法手段少交车辆通行费的;3.不符合“绿色通道”运输政策规定,但利用伪装、欺骗等手段不交或少交车辆通行费的;4.假冒、盗用军警、消防应急等特种车辆号牌不交车辆通行费的;5.ETC车辆“大车
3、小标”“货车客标”“一车多签”、跟车闯卡等不交或少交车辆通行费的;6.跑长买短、利用场区掉头的U行、J行少交车辆通行费的;7.以强行冲卡的方式不交车辆通行费的;8.利用最小费额少交车辆通行费的;9.利用收费道口、服务区、沿线防护设施逃费的车辆;10.采取其他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五条 公司收费机电部为举报受理、稽核、追缴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负责受理检举偷逃通行费和收费舞弊行为的举报;(二)开展日常及专项稽核、处理追缴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工作。(三)定期汇总各站通行费追缴的上报、审核和奖励资金的发放。第六条 收费站为通行费追缴的具体实施单位。(一)负责受理检举偷逃通行费和收
4、费舞弊行为的举报。(二)负责查处逃费车辆信息,完善证据链,开展逃费车辆的追缴,并建立通行费追缴车辆档案。(三)建立收费站通行费追缴台账,明确车辆查处时间和查处人等信息。第四章 奖励原则第七条 对举报、稽查及参与查堵、追缴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人员,按照一案一奖的原则,依据实际追缴通行费数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八条 公司对于查处、追缴较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具体以集团公司每月返还的追缴通行费数额为奖励计算基数,由收费机电部以单车为单位进行汇总、核算,每月返还追缴通行费数额后进行奖励,奖励比例如下:第五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通行费追缴审批实行“月申报制”,通行费追缴单位于次月集团稽核专报下
5、发三日内进行申报,填写通行费追缴奖励月度申报表(见附表),在完善车辆证据链和追缴通行费金额并经收费站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上报收费机电部。第十条 收费机电部根据追缴单位递交的通行费追缴奖励月度申报表,通过查看通行费追缴车辆相关资料进行二次核实,经确认属实的,由收费机电部审核后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见附表)。第十一条 收费机电部对于确认属于追缴奖励范围的车辆进行汇总、登记,并告知追缴单位进行造表发放。 第十二条 追缴单位需对通行费追缴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的案件,收费机电部或收费站要组织人员及时查处。举报案件须在受理后15日内办结,特殊或重大案件可根据事件类型适当延长。第十四
6、条 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未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 收费站在奖金发放过程中按照平均发放或主次发放的原则,进行追缴通行费奖金分配。第十六条 收费站负责制定本站追缴通行费奖金分配方案,包含追缴通行费过程中的举报人、查处人、协同配合部门等奖金分配细则,要符合追缴通行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上报公司收费机电部备案。第十七条 追缴单位每月需向公司收费机电部上报通行费追缴奖励月度申报表和本站追缴通行费奖励发放表,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通行费追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高管收费发【2020】107)文件中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通行费追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如集团下发相应的奖励办法时,遵照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通行费追缴月度奖励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申报事宜逃费车辆信息追缴金额合计(元)追缴本省金额合计(元)举报人协作单位查处人协查人收费站意见收费机电部审核意见收费机电部负责人意见分管业务领导意见备注逃费车辆信息按照当月追缴时间进行逐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