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行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县的水电资源,加强水电资源管理,标准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局部,其权属为国家所有。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水电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中所称“出让是指政府将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投资者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县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
2、分发挥水资源多种功能的原那么进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根据水电建设工程报批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从规划、取水许可及用地等方面进行核准。 第四条全面推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采用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或协议出让的方式。 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工程,应当充分考虑防洪等公益性要求,对防洪等公益性局部,可由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 同时,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等三大补偿机制,通过农村水电资源开发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对开发时机成熟的水电资源,编制出让公告向社会发布,实行公开出让。 第六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年限为
3、50年,从获得开发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期满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权进行重新确认,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条获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在获得开发使用权后,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进行工程报批。严格执行建设管理和平安生产的规定。 (二)在建设工程批准后,须在二年内开工建设,五年内建成投产。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发的,由出让者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 (三)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换证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八条依法获得的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如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需提前收回开发使用权的,应给予受让人合理的补偿。 第九条依法获得的水
4、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有效期限内进行转让,经批准转让的水电资源开发权使用年限仍从初次出让的时间算起。 第十条工程建成后,涉及防洪平安、抗旱需要时,必须服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和监管。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兴建水电工程,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违反建设程序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金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表达,其中2023%作为工程出让的相关用返还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余应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设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根据本方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电资源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那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县内其他政策规定如与本方法抵触,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