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工程在确保质量、平安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 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
2、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
3、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
4、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 2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以下
5、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
7、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根底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到达验收的条件前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2)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
8、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本卷须知 (1)
9、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标准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工程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验收组织机构不符
10、合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防雷装置专项验收 防雷装置专项验收应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操作和实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人防工程专项验收 5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应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要求操作和实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交通设施专项验收 交通设施专项验收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XX市公安局交通局停车场平
11、安设施要求要点的要求操作与实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舆论使用。 四、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
12、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那么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方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
13、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根底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
14、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 7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篇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机构组成: 工程竣工验收应成立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五方验收主体方
15、工程负责人或总监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员分别由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前期部、营销部、造价部、物业部、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邀请质监站派专人全程监督检查验收过程。 二、工程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竣工核验 (一)工程竣工初验 1、监理单位总监须催促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工程并自检合格后,提前五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主要内容)。(表格需与现行工程标准统一表格相一致,以下同) 2、监理单位总监须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审签工程初验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工程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