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开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本省境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民事责任.其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2、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在法定的范围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方法;(二)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政策指导,对其风险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初评工作;(三)负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
3、司筹建评审会;(四)负责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业务范围等相关业务;(五)指导市州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复审、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六)指导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能共同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报等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催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检查、数据统计;会同省政府
4、金融办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监管,每半年向市州级政府金融办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甘肃银监局及所属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市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辖区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重大事项变更等申请材料的复审和上报工作,对规定范围内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准和报备;(三)负
5、责对辖区申请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评审核准,指导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风险防控的跟踪检查,综合评估(五)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年度复评工作,根据复评结果评定等级分类.第七条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初审、推荐工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二)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标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承当风险处置责任;(三)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销、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等申请材料
6、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四)配合做好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第三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进行复审;市州政府金融办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拟推荐的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当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承诺书,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进行评审,下发核准筹建批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7、人数不超过人,股份股东人数不超过人;(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标准:个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不低于万元,其余县不低于万元,市州所在区及兰州新区不低于万元,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不低于万元.小额贷款股份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万元;本方法出台前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低于上述标准的,须于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等形式到达最低标准;(四)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五)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或银行业工作年以上,并具有
8、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及管理能力;(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标准、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三)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书;(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五)出资人近三个会计年度完税证明、信用报告;(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七)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八)筹建方案;(九)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评审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筹建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两个月筹建期.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
9、提交开业申请材料;因故不能按期提交的,须在期限届满前个工作日内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时限为两个月;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且不能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的,筹建批复文件和筹建资格自行失效.第十二条申请开业时,需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开业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户银行对帐单;(四)公司章程;(五)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本情况;(七)内控管理制度;(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
10、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收到开业申请资料后,组织现场验收,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州政府金融办评审核准,下发开业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逐级审查,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以上或累计变更以上股权局部);(四)增资扩股;(五)调整经营区域(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的
11、,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增资扩股;(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以内或累计变更以内股权);(四)修改公司章程;(五)变更组织形式;(六)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七)在同一区划内变更营业地址.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权结构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
12、倍,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万元且不低于其出资额.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不得变更,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第十九条小
13、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核准;以上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含)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二)增资扩股中吸收新股东,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超过原有资本金以上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
14、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第五章经营规那么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开展创新业务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挂牌融资,挂牌后股份协议转让实行备案管理,但公司主发起人不得变更,单一持股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一)根本业务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开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
15、业务.(二)创新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发行债券;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需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三)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四)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五)具有比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操作规程等;(六)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用于“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