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生态葬法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XX县区委、县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县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骨灰处理生态化、无坟化为目标,结合生态县建设工作,推进“两沿四区青山白化治理,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力度,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生态建设。 各乡镇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态葬法。“
2、两沿四区内和不具备深埋绿化条件的地方,以推行骨灰纪念堂(塔)为主;在宜于深埋绿化的地方,以推行生态墓地为主。同时要积极倡导骨灰撒海、深埋等不保存骨灰的处理方式。 2023年,我县生态葬法工作要在前几年试点布局的根底上全面推广,实现生态墓地覆盖全县行政村数达20230%的目标;现有的公益性墓地,一律实行生态葬法,已建墓地的绿化覆盖率要达80%以上。为此,未建成生态墓地的乡镇,要抓紧落实,尽快实施,确保在今年6月份完成生态墓地建设;已实行生态葬法的乡镇要进一步标准墓地管理,加大绿化投入,完善配套设施,积极引导丧户存放。 二、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生态墓区的规划要求。 1、墓地的设立。生态
3、墓地的设立原那么上以乡镇为单位或分片联村设立。 2、墓地的选址。生态墓地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原那么,要尽量利用原有的传统墓地进行改造,或原乡镇公益性墓地就地进行拓展。需重新选址的,应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 3、墓地的规模。墓地的规模按照覆盖人口的总数6死亡率及不少于20年的使用量确定墓地用地面积,适当考虑“青山白化治理涉及的拆迁坟墓安置。 (二)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 1、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3平方米。墓穴排列可根据地势因地制宜,墓地外表除安放墓碑位置外,不得采用面砖、
4、花岗岩等建筑性材料进行装饰,严防出现白化现象。 2、墓碑要求。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平置式安放或斜卧式安放,倾斜度不大于15度,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 3、墓地绿化。生态墓地的绿化覆盖率要到达80%以上,种植树木以四季常青树为主,墓地周围有绿化带。 4、配套设施。生态墓地内休息亭、停车场等设置,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三)生态墓地的管理。 1、审批程序。生态墓地的建设,应由乡镇统一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征得县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2、建设监管。本岛片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XX县区级生态墓地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
5、建设、统一管理的原那么。生态墓地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并由民政部门予以监督把关;发现超面积规格标准的,责令立即整改。 3、使用范围。生态墓地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和“青山白化治理私坟迁移安置的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异地户籍亡者骨灰,严禁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墓穴价格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在效劳区域内公布,接受监督。 4、墓地管理。生态墓地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墓穴出售应实行乡镇统一登记审批制度,墓地经营者应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 全面推行生态葬法是进一步深化殡
6、葬改革,全面推进绿色殡葬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XX县区属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县、打造“绿色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推行生态葬法工作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纳入社会开展和生态乡镇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生态乡镇建设和城乡建设开发,加大组织实施力度,抓紧完成生态墓地的建设任务,同时要对现有骨灰坟墓数量实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确保有条不紊地过渡到生态墓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殡葬、移风易俗的社会风气,引导广阔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殡葬改革,努力推进生态墓地建设。财政部门要在安排生态县建设资金上对生态墓地建设推广工作给予一定的倾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生态墓地建设作为生态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提高群众积极性和自觉性。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生态墓地的建设,确保生态葬法在全县顺利实施。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