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论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 赵敬 摘 要:近年来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也反映了我国在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由此看来,完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刻不容缓,倡导建立以严格的监管制度、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方式,最终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关键词:食品领域;侵权;法律救济 1 引言 近年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此类事件的关注。此类事件的共同点都是基于同一侵权性质的事实,因为一个行为或者多个行为导致大范围内的众多受害人人
2、身或者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由于受害人过多,企业往往面对着巨额赔偿,许多企业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因此往往受害人无法的到相应的补偿,由此引发了社会矛盾。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往往会运用行政措施帮助和补偿受害人,因此“国家补偿”便成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但是“国家补偿”的钱从每一个纳税人而来,每一个人民都是纳税人,受害人最终却成为为加害人买单的人。这样的结果不仅给人民的人身、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公平。因此,构建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不仅能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2 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特点 现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问题食品可能涉及的范
3、围也不断的扩大,近年来食品领域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发,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2)食品领域的大规模侵权具有潜伏期长、损害结果严重的特征。因为侵权不是直接针对受害人而是通过食品作用于人体,短期内难以发现,最终的结果会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一般通过医疗手段无法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甚至失去生命。(3)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巨大。由于受害人数多,企业面临巨额的赔偿。因此,完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方式迫在眉睫。3 完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民事诉讼制度 3.1 现有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由于具有人数众多、潜伏期长等特点,
4、很难进行民事诉讼。现今我国的民事诉讼主要划分为个人诉讼和共同诉讼。个人诉讼指受害者个人受到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訟;共同诉讼指受害者人数众多,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对于受害人数众多的侵权案件除了采取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及权利登记制度外,受害者还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的救助,但正是由于受害人数的不确定,人数众多的侵权案件会存在一个侵权案件审结后,还有潜在的受害人未得到救济,之后可能会出现多个潜在的受害人诉讼。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而且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除此之外,诉讼成本高昂,赔偿额度的不足,导致受害人怠于行使、甚至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3.2 学习美国“超级基金”完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
5、权民事诉讼制度 现有的诉讼模式已经解决不了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案件,必须寻求新的诉讼模式来救济被害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就很好的保障公民的诉讼权。美国的“集团诉讼”是指以默示的方式消极认可诉讼代表人,不需要全体选出,当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后只需向法院证明具有共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即可,便可以加入这样的团队,而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整体有效,潜在的受害人也包括在内,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美国的“集团诉讼”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不同的在于,美国没有权利登记程序且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以默示的态度消极认可的,这几点无疑对于受害人而言是更有利的。所以,我们应该要学习美国的“集团诉讼”,为受害
6、人维权提供另一种救济手段。3.3 扩大诉讼受案范围 在诉讼范围上,扩大受害人的范围。我国以权力登记制度确定受害人的范围,实际上是限制了受害人的范围,尤其是在食品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正是由于受害人潜伏期长等特点,使得受害人段时间无法得知自己受到的侵害,而权力登记制度只是在事件发生后的短时间内对直接显示出侵权的受害者的维护,当潜在的受害者知道自己的侵害时,侵权人也许已无赔偿的能力,这对于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也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3.4 扩大法院判决有效性范围 在法院的效力方面,扩大法院的判决有效性范围。我国的民事诉讼在一个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诉讼结束后,法院的判决效力只对现有的受害人和侵权人有效,对
7、潜在范围的受害人是无效的,由此便看出法院判决的效力的有限性。因此,应扩大法院判决的有效性范围,不仅仅只是对现有的受害人有效,对潜在的受害人也是有效的,对侵权人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由于经济基础、社会发展不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所以法律制度构建没有西方国家完善,但是由于现有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频发让我们不得不关注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在此趋势下,构建完善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相关的诉讼制度非常重要。4 结语 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频发不仅仅社会的问题,也是政府的问题。建立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制度比政府救济要更及时也更能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也是时代的需求,即使现在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的支持,但是我相信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实现。而阻止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行动,经营者需秉承诚信经营的信念,为消费者服务,消费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社会也要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在此基础上,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事件才能被遏制,公众利益也不会被侵犯,才会还给我们一个诚信、有责任感的社会,我们才能对食品放心,吃的才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