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232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梧州军分区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支队后勤部关于印发XX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梧卫法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XX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 二、工
2、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去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工程,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
3、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
4、活动。 (二)由人口和方案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行为;查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方案生育效劳工程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效劳工程的行为;查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标准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
5、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广告法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并将处理情况适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药品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使用假劣药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清理整顿药店非法坐堂行医和非法义诊活动。 四、组织机构及主要任务 (一)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县科技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 (二)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