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 地址(住址): : 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第 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 依据 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银行,地址: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