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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财政扶持的具体运用.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832034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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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业财政扶持的具体运用 我国社会经济开展有着这样的特征,总量成就显著,但区域经济开展不平衡,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开展长期滞后。如何让贫困地区迎头赶上,这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农村经济开展的财政支农政策扶持 在我国农业进人新阶段之后,我们应该本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原那么,改进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开展的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根底。 2.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 我们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效劳,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考虑到农村经济的现状和农村

2、开展的需要,今后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一个根本取向是: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两个“反哺的原那么,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的总量,表达财政投入对农业和农村的倾斜。 3.加大对农村根底设施、环境治理等的投资 我国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也要从根底抓起。在现阶段,结合农业和农村的根本情况,财政支农在坚持对农田水利根本建设支持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的交通、水电、文化、卫生等生活根底设施的投资,以降低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本钱,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还要将农村根底设施建设同保护农业资源、开展生态农业、维护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开展。 4.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力度 由于自

3、然资源禀赋、经济根底、区位优势的差异,各地区农业生产状况不同,农村经济的开展也不平衡。兴旺地区的自然条件对于经济的开展显然具有比较优势。相对来说,欠兴旺地区不是没有资源优势,就是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同时,任何一个区域的经济开展都受制于原有的经济根底,欠兴旺地区要赶上兴旺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在总量规模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必须以高于兴旺地区的经济开展速度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在支持农村经济开展政策上要区别对待,实现地区间农业根本公共效劳的均衡,以实现各地区的协调开展。 5.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中的事权范围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中的事权范围是确保农业投入稳定增长和及时足额到

4、位的前提条件。根据兴旺国家和一些开展中国家的经验,结合农业财政投入的特点,各级政府财政农业投入的范围应各有侧重。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农业投人中的事权范围,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制度,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把财政支农资金用到实处。 6.发挥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导向功能,拉动社会资金投入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是各国政府投资和保护的重点产业,但并不是对农业的全部投入都属于公共财政的范围,都要由国家来投资。尽管我国已经进入支持、保护农业的新阶段,但不意味着农村全部公共事业都由国家和政府揽起,不能把建设新农村理解为由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运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直接增加

5、农业投入,还在于吸引和带动全社会的农业投入。要注意调整和优化农业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农业根底性投人,为社会投资主体增加农业投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农业投资给予优惠和奖励,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 7.大力推进农村税费、农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的福利 农民负担问题与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产生活条件息息相关。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除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相对过剩、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负担沉重。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摊派和集资工程,以保证农民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农业生产,有充裕的资金改善生活条件。选

6、择适当时机,改革现行的农地制度,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根底上,进一步放活其经营权,让农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这对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都具有现实意义。 8.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开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方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公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标准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

7、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那么及组织形式等;标准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那么、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标准,防止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无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由于我国农民收人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开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

8、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开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 通过再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地分散农业风险。也可允许其他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超额赔付局部由政府负担,减少原保险经营者的风险。 虽然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农业保险已经逐步为局部农户所接受,但在大局部地区,农业保险的意义还远没有被农村居民所认识。农民的保险意识还非常浅薄,对农业保险的作用还心存疑惑,农民不信任又不适应交钱让社会来保护自己。信任危机和缺乏互助互济的风气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开展。因此,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至关重要。 9.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 在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走向正轨、业务需求增加后,国家应出台更为市场化的政策,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实现业务的良性开展,提高风险评估和承保水平,使其不仅能从业务代理中获取费用补贴,还要直接获取经营收益。可以在以前各项扶持政策的根底上,采取如设立某种农产品专项风险基金、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巨灾风险、给予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基金投资优良证券品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开发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保险新产品、为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提供信用升级担保、以农产品期货价格指导保险公司经营等策略。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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