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 20232023学年第二学期 学院服装学院市场营销 专 业班 级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题 目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023年6月2023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替代。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单行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开展。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反过来说,知识产权法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
2、组成局部。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替代,竞争法律制度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罗婧2023152023115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关系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国。随后在1896年,德国公布了反不当竞争法,成为了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都有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023条之第 1、2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是“所有违反工商业老实惯例的竞争行为;trips协议第39条在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中,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该条第1
3、项的规定“在确保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当根据(本条)第1项、第2项保护未被披露的信息,以及根据第3项保护向政府及其机关提交的数据。基于上述的国际公约,德国、日本、瑞典、匈牙利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为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单独设立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其称谓不同而已。而有些国家那么没有专门的制定法,如美国是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救济规定在了1946年商标法第43条第(1)项中等。不管上述立法体例如何,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曾经有一位学者形象地将这一关系表述为“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项制度专利法、商标法
4、、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起着补充和附加的保护作用。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原那么是禁止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和商业道德的行为;而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具有较强的垄断的性质,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手段和形式,其产生最初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关系,防止人们对属于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进行不正当利用,其遵循的原那么是老实信用原那么和利益平衡原那么。二者在这一点上应该说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具有一致
5、性。知识产权法一方面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开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还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除交易中的损害,进而到达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存在,保护公平竞争。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因为在二者的价值取向上有所不同,并没有就此融入一体。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知识产权以保护权利人个体利益为价值取向。可以说,二者可以交叉、重叠,但不能互相包含、融合。 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作用机制不同。二者都是标准行为,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权利,它通过建立财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
6、确;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主要规定义务,它是由禁止性标准构成的,主要是通过行政查处和诉讼的方式禁止市场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知识成果的开发者实施消极的事后保护。因此,它对智力成果所有人利益的保护是被动的和补充性的,是一种抽象的保护。 2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1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 前文已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起着必要的补充性保护,也即是该法在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所涉及到的受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根据侵害行为或者相应的权利客体是否直接受专门知识产权法的标准大致可作出如下归纳。 2.1.1.原那么上不受知识产权特别法保护的权利客体 其一,无独创性的数据库数
7、据库,更准确地说,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做法。依照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备独创性,可以将数据库分为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和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前者,美国、德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公约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大多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都把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加以保护;后者那么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得不到版权法保护,但各国多根据公平原那么、正当竞争原那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
8、、侵权法给予法律救济。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该法第14条对于汇编作品(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了保护。保护的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而其保护的对象那么是数据库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这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的原理。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著作权法而言,已经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保护。如1996年发生的“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一案,上海霸才公司违反合同,直接转发了北京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的综合交易行情信息,法院最后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
9、阳光公司法律救济。然而,对于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又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保护呢。法律是保护任何人的劳动投资不受他人的非法占有,对于数据库的权利人来说,其对数据库的开发进行了投资,就应当从中得到回报。因此,就需要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的作用,进行适当的保护。比方可将数据库视为一般的普通产品,不再关注其在选择和编排上是否具有独创性,即只要他人未经数据库制造者或所有者许可而直接利用其消耗一定代价而整理、汇编的数据库中的数据等,并与该权利人实施相同或者相似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应制止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二,无独创性的作品的标题或者名称等 作品标题,又称为作品名称,是作品的重要组成局
10、部,它使得作品具有个性特色,同时还有一种鉴别能力,可以防止同其他作品混淆。关于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许多国家都进行相关立法,多是采取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行的保护模式。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要求该作品标题须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那么对其本身的独创性要求不高,这两种保护模式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我国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作品标题的保护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对作品标题不予以保护呢。答案显然是否认的。对于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应将其视为一件独立的作品,由我国著作权法进行规制;而对于无独创性的作品标题,那么把它视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产品的名称而进行保护。
11、wipo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指出要保护商标或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其中就包括对作品名称的保护。如迪斯尼公司以圣经中摩西的故事为蓝本,创作了动画片埃及王子,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当然,“埃及王子这一标题并不具有独创性的特性,不排斥其他任何公司制作与此相同题材的作品,于是另一家动画公司也以埃及王子为名制作了同名动画片,此“王子非彼“王子,有着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却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迪斯尼公司的制作而购置,实际上,迪斯尼公司的埃及王子获得的巨大成功和影响,已经致使另一家公司使用同名标题而带有混淆的成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三,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商业资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1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巴黎公约第2023条之二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包含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trips协议那么首次明确规定了对于该类权利客体的保护,如前文所述的trips协议第39条所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该规定弥补了巴黎公约的缺乏。此后,wipo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6条比较系统地标准了“有关秘密信息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已经形成了民事、刑事、行政保护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立法保护模式,但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存在诸如商业秘密的概念
13、模糊、构成条件不够明确、原那么性规定过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需要通过立法不断进行完善。 2.1.2.侵犯统一客体的行为 其一,域名抢注行为,如将他人的知名商业标识抢注为域名等域名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域名具有无形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一种价值资源,在网络日益兴旺的商业竞争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域名有时对企业起着生死存亡的决定性作用,这也是时常发生域名抢注行为的关键原因。对于域名抢注行为,我国有学者将其根本特征概括为三点: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以及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其实质是通过假
14、冒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侵害了他人因知名商业标识而应有的相关权益,从而为自己争取了竞争时机或者是出于单纯的利益驱动目的而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记,如“世界运动网络公司诉阿汀特耐特公司等案。针对这类行为,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或者判例方式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2022年2023年我国商标申请及有效注册数量统计表 年度申请数量 核准注册数量 核准注册数量占申请数量的比重 20222022202220232023202223202223202223202223202320233220233440562052759159338266927660495259052574176397346012738
15、271502540 169904206202302253942187312288142151613424987372289263301211428919951 53%51%53%37%34%36%58%99%99%95%61%其二,侵害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在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商标法往往保护的是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不给予保护或者给予弱保护。未注册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商业标识,是经营者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标志着产品或企业的形象,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未注册商标应当予以有效保护。 其三,反向仿冒行为 反向仿冒是和“仿冒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而销售。反向仿冒是冒用他人商品的质量信誉来牟取暴利,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从而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葡萄牙1995年商标法第264条直接规定“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于他人的产品上,就商品的来源欺骗消费者。我国商标法已明确将商标反向仿冒行为视为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而从反向仿冒行为本身来看,它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来源,误导消费者,违背老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因此也具有很浓的不正当竞争色彩.可以说,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