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全党要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五个方面的能力。这是非常高瞻远瞩的。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这五个方面的能力,尤其是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这对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实现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发挥其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理性地审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
2、的现状,展望未来,不得不引发我们的一些思考。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必要监督。监督一词,辞海解释为监察、催促,也就是查看、督责、催促的意思。政治学意义上的监督,是指权力主体对权力承担者的必要制约,是一种标准政治权力运行方向的行为方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人大文秘杂烩网专业代写qq800002959 1318244392023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催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
3、人大的监督。本文所指的人大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催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实施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等,它们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设定了人大的监督职权。人大监督的作用对象是很广泛的,既要对政府进行监督,又负有监督法院、检察院的责任,同时还有自身内部的监督问题。由于受分析视野的局限,本文仅仅讨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
4、准化和程序化。人大的监督工作,是整个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乃是积极行使人大的法定职权、提高人大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监督行为的启动,对监督对象的处置、惩戒等各层次、各阶位的规那么和前后相续的法定过程、方式及其相互关系。就是说制度里要规定实现本制度要按什么程序来进行,如果程序不具体或者不具可操作性的话,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有制度的情况下,必须按制度去标准行为,而且在标准行为当中必须讲究程序。简言之,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就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法律的机
5、制,把人大监督的方式、程序、模式建构等形成标准、固定下来,保证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在具体运作中,注重程序和标准,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实现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程序性。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能力建设,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标准运作为根底,以健全程序为抓手,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在不断提高党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的新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是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体系中属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乎其上,也
6、不能与之并列。正是由于这种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有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及其他权力。人大行使的监督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人民权力的表达,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达,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宪法、法律规定政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负什么责。正是由于政府是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将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宪法、法律付诸实施的,因而主要是负法律之责,负政治之责。即政府行为及其后果,要与国家的宪法、法律,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持一致,与人民的利益、意志保持一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其目的就
7、是为了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和保持这种一致性。这既是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表达人大地位、性质的根本要求。 (二)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是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党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开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地方人大的监督,既表达人民民主,又保障人民民主。各级人大围绕推进民主政
8、治的中心点,通过推进监督这一法定手段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坚持民主法制原那么,纠正违宪违法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增强国家机关活力,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进而保障人民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改革中不断自我完善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向着高度民主的方向开展的要求。 (三)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依靠政策过渡到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治,实行依法治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其实质就
9、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确实立,标志着我国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推进督政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是要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并保证贯彻执行,要到达这一目标,仅靠执法主体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惟有加强人大的监督,才能切实保证实现依法行政。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开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就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靠方方面面的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
10、出,要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从实施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保障权力正确有效地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也才能更加有力地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四)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是加强人大监督能力建设的有力保证。对政府行为等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要遵循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开展。在
11、多年的探索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当说人大的监督能力亟待加强,监督职能的行使在很多方面还不到位,特别是在监督权威、监督职能、监督程序、监督机制和监督机能等方面还未到达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因此,通过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来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确保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落实,进而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人民群众能实现监督的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实现。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民主监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方式,需要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标准
12、化和程序化。以使我们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实践,积极完善人大的一系列具体监督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发挥实际的效能。 二、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现状的解析 透过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对现实中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这是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根本前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都有很大进展。回忆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对监督问题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地方人大刚刚建立时,很少提监督,甚至在人大报告中不敢写监督二字。后来讲监督就是支持,寓监督与支持之中,仍然是畏畏缩缩搞监督。二十几年后的今天,我们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讲人大的监督,而且各地
13、都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性监督开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打下了较好的根底。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时至今日,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人大探索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方面,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着对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度缺乏、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难以到位、监督实效不大等问题。它促使我们极有必要站在理性的角度,对人大监督问题作深入的思考、探索。透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多方面原因,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
14、化和程序化进程的根本前提。 1、监督制度不完善。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开展,在过去的政治思维和这种思维设计下的人大监督制度的某些方面已经开始不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制度的需要。如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hellip;hellip;。从上述法律条文看,我国各级人大都有监督权,都可以并且应当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是非常原那么的,既没有规定监督的实质内容,也没有规定监督的操作程序,更没有规定监督的权限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对政府行为进
15、行强有力的监督。给人的感觉是人大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有监督的责任缺乏监督的手段。加上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的监督方式大都是在会议上行使的。而我国的各级人大的会议次数有限,会期也往往比较短。以至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监督方面的议案,很难进入法律程序,到达监督的结果。 制度设计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出在我们长期以来把人大当作表决机器对待,潜意识中认为人大的审议、表决或选举都会顺利地通过一切议案,不会出现反对、更不会出现否决或通不过的情况。而且,很多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考虑否决了或通不过怎么办。因此,改变过去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单向思维、不设法律后果的做法,将每一项权力程序化,并预设可能出现
16、的法律后果,是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必经之路。 2、监督体制不协调。我国正处于各项改革向纵深开展的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正在逐步推进,局部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现行体制有些不太协调,这种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一是现实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分开,实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模式,有的地方,对重大事项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去办;或是党委、政府共同决定,人大一监督就监督到党委头上了。再从政府行为看,由于政府直接领导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它实际上可以对公民大量单项设定义务而为自己创制权力,构成了公共权力的扩张随意性,这给人大监督带来不小的障碍。二是省以下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绝大多数不在同级党委内担任职务,不参与党委的决策,而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那么是名副其实的党委决策核心人物之一。这种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领导在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