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宗教与政治制度研究 一公民宗教的“现代关切 从“现代政治思想史的视角看,“公民宗教是一个典型的卢梭命题。但这个命题明显是一个有着古典痕迹的“现代命题。如果说清清爽爽的“现代命题是那些明确与古典划分出严格界限的命题的话,那么,“公民宗教那么是一个明显缅怀古典时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宗教所发挥的整合社会秩序功用的“现代命题。其宗旨无疑是现代的,因为这一命题的观念与行为主体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但这一命题的内涵充满古典和中世纪的意味它将“现代情景中本应是“政治性的公民,引进古典宗教的信仰世界,促使公民“宗教地秉行与其政治身份相适应的信念和行为规那么。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专辟一章,在现代政治思想史上首
2、次对公民宗教做出系统论述。卢梭对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有着非常特殊的认识。他指出:“一旦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而生活时,他们就必须有一个宗教,把自己维系在其中。没有一个民族曾经是,或者将会是没有宗教而持续下去的。假设它不曾被赋予一个宗教,它也会为自己制造出一个宗教来,否那么它很快就会灭亡。卢梭这里所谓的宗教,当然是广义上的宗教。狭义宗教指的是宗教神学、仪轨宗教与日常规那么三者合一的建制宗教形态,它也是卢梭所谓的人类宗教,或贝拉所谓的教会宗教。广义宗教指的是具有神圣性、精神性特质的社会规那么系统或社会信仰系统,它不是一种建制宗教,而是社会公众自觉响应的准宗教形式。前者并不是每一个民族都具备的宗教形式,也不是
3、每一个民族生存开展必然以及能够到达的宗教高度;但后一种宗教形式构成一个民族生存开展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后一种宗教形式的民族,就不具备聚集民族力量的精神根底,当然也就不具备整合民族力量的政治前提。广义宗教起源甚早,但其真正以一种世俗形式成熟地作用于各个民族的政治生活,那么是在人类经历了中世纪教权与政权的博弈之后才凸显出来的。在基督教世界中,“双重权力就造成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得基督教的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也永远无从知道在主子与神父之间究竟应当服从哪一个。政权与教权无法和谐共存,注定了政教合一的中世纪政体形态不可能持续影响人类的开展进程。当人类生活的模式呈现为神圣生活与世
4、俗生活的别离状态时,在两个世界中却各自出现了神性诉求与世俗组织崭新的合一方式。“宗教,就其与社会的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也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之外,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
5、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一切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民的积极的神圣权利。卢梭还列出了“更可怪的第三种宗教,它给人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屈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不许人们既是信徒又是公民,结果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相比而言,第一种与第三种宗教,都存在反社会的精神特点。唯有第二种宗教,是一种维护社会建制的宗教。这种“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下,人们除了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别的
6、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任何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然而第二种宗教的害处,那么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根底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变成为排他性的与暴君制的时候,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唯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的行为。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平安也是非常之有害的。这样的宗教完全不同于作为普世宗教的基督教教会宗教,它存在于一个民族的社会政治生活范围
7、之中。这种民族宗教是一种维护该民族社会政治建制的宗教形式。它将公民对民族的政治忠诚上升为一种神性忠诚。但这种宗教在维护民族的社会政治建制的同时,却可能遭遇坏的政体条件下政治的不宽容,并因此对自身与别的民族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种宗教在社会契约论的视界中有了转变。一方面,社会契约赋予主权者统治臣民的权利,但另一方面,这样的权利绝对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公民似乎免除了在公私生活上都受制于主权者的危险。不过这并不等于说公民就在公共利益之外的范围任由自己做主,或肆意追逐个人利益。相反,“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但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
8、及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成员有关。每个公民可以有自己的不同意见,主权者不能过问。为了有效区分主权者与公民的活动范围,这种宗教将其界限做了划分:“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那么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
9、命。公民宗教的性质就此与普世宗教大不一样。后者所建基于其上的超越民族特性,寻求普世共同一致的崇拜上帝、谨遵教规等规定性,在现代变迁中已经完全退隐。公民宗教是一种塑造社会相同情感的准宗教形式。它的功能是促使公民谨守法条,忠诚于国家。这样的国家,不同于古代那种素以民族宗教支配臣民的国家形式,而是建立在社会契约根底上的有限国家形态。因此,这样的国家不可能以嗜血和不宽容的方式欺骗公民,赢得他们的忠诚。公民宗教启发公民的道德热忱,只是为了激发他们信守律那么、崇尚正义的共同精神与行为方式。这是一种不是宗教胜似宗教的、公民当奉假设神明的信仰体系。在卢梭看来,“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
10、解说和注释。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这些就是正面的教条。至于反面的教条,那么我把它只限于一条,那就是不宽容;它是属于我们所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显然,公民宗教从它呈现的“好社会规那么上,表达出这一现代宗教形式所具有的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公民内心秩序的强大功能。就公民内心秩序而言,公民宗教保证公民在价值上即内心深处对是非好坏的准确判断,维护公民对善与正当悉心呵护的价值秩序。在这方面,人心淳朴保证公民的观念与行动一直处在正当的根本道德水准以上;而人心向善保证公民对于是非、好坏、善恶有一个符合社会的可
11、靠把握,进而保证公民德性成为社会向善性运转的可靠依托。就卢梭所论述的公民宗教来看,它所具有的以下几个特征值得高度重视。一是普世宗教的失落与公民宗教的兴起是相互伴随的事件。普世宗教或人类宗教的失落,不是一个历史进程展示的状态,而是这一宗教形态具有的违反社会精神,或者说对于划分为民族的群体社会的拂逆,必然呈现出来的状态。尤其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之际,普世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对超民族国家的诉求,与民族国家的生活方式正面冲撞。共和主义重视的那种集群或古典民族的共同德性生活经验,也与之处在对峙的状态。兴起中的民族国家必然需要一种足以提供强大精神支持的国家哲学。此时,维护民族国家但又具有规训这一国家运作效用
12、的公民宗教,就成为现代国家兴起的必要条件。这一宗教形态来源于基督教的世界国家架构之前的民族宗教传统,古罗马的经验最值得借鉴。但这一宗教形式又是现代指向的。当公民宗教脱离它的古典形式的时候,展现了中世纪与现代性的分野。这种分野表达为国家不是强加给公民某种德性,而是由公民信念所自主支撑的、类似于宗教信念的诸德性原那么建构起来的标准社会情感的准宗教形态。它具有古典形式的集群生活习性,但更具有现代条件下崇尚法治、热爱正义的社会品性。这是一种社会的、而非政治的宗教形式,其指向就是政教别离而非政教合一。二是公民宗教受制于政体形式。在公民宗教的古典形态中,受制于政体的不标准,它具有严重的缺陷,也就是卢梭所指
13、称的当权者以谬误和谎话哄骗公民使人们盲从与迷信的害处,以及暴君制度下促成的公民不宽容甚至嗜血的严重局限。公民宗教要发挥出它更为符合德性目的的作用,就必须有一个更好的政体保障。卢梭自己以全体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作为公民宗教建构的政体保证。但对于社会契约根底上建构的政治体制,卢梭没有深入探讨。他强调,国家只是在授权的公共利益范围内影响公民事务,公民保有不受国家干预的个人意见、来世主张等自主、自治与自律的独特“领地。这一领地正是公民宗教发挥作用的天地。三是公民宗教主要的作用方式是情感教化,旨在塑造良好的公民与臣民。公民宗教不同于普世宗教或人类宗教最重要的一点,是前者并不崇奉真正的神,它守护的是自己国家
14、的神。国家给定公民宗教以这个国家自己的神、守护者、教条、教仪、法定的崇拜表现。后者崇奉真正的神,但却没有属于国家的庙宇、祭坛和仪式,它依托于纯粹内心的崇拜。因此,前者是入世的,后者是出世的;前者是国家的,后者是超国家的;前者是民族的,后者是普世的;前者是情感支撑的,后者是崇拜维系的。总而言之,公民宗教是一种促使国家成员内驱性凝聚的情感教化,其指向是情感支配理性而非理性主宰情感。四是公民宗教与教会宗教相对而在,它不是普世宗教,但它具有促使公民献身国家的神圣性功能。这里存在如下推论:公民必然需要宗教,这一宗教不是人类宗教,这一宗教只能是公民宗教。公民宗教的实际功能是推动公民对国家承当道德义务和社会
15、责任。由于国家是建立在公民全体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根底上的,因此,保护国家就等于是保护自己;为国家恪尽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就等于是为自己尽到义务和责任。国家的维系就在此获得了深厚的支持力量,其指向明显是社会信仰而非神圣信仰。总而言之,卢梭的公民宗教是在“现代已经成型的情况下提出的,它对于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的价值整合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公民宗教的宪政依托 卢梭的公民宗教论述,在西方社会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理论产物。就其起源来讲,它与希腊、罗马的公民人文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紧密相关。就其现代转变形式而言,它与近代兴起的公民论说进路相关联。在卢梭之前,马基雅维里、霍布斯的公民论述,已经明确论及相同的主题
16、。在卢梭之后,托克维尔、涂尔干、汉娜X8226;阿伦特也对之进行了深入阐发。在当代历史上,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X8226;.贝拉尤其重视公民宗教的社会政治功能,并将之视为一个国家政体有效运作、社会井然有序的根本保障条件。在美国的公民宗教一文中,贝拉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公民宗教在美国历史关键时刻发挥的重要作用。他对卢梭及涂尔干的公民宗教理念进行了拓展。他对美国公民宗教的定位,其实具有指称一般公民宗教的意味。众所周知,政教别离是最为重要的现代事件之一。但从公民宗教的视角来看,“政教别离的原那么并没有否认政治领域中存在宗教的维度。虽然宗教信仰、崇拜和结社都被认为是私人事情,但大多数的美国人在宗教方面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元素。这些元素曾经在美国的制度建构中发挥过关键作用,并仍然在为整个美国生活,包括政治的层面,提供一个宗教维度。这些公共的宗教维度通过一系列的信仰、符号和仪式来表达,我把它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