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分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野、压服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平时要做到每月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十)、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