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1局部:总那么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23给出的规那么起草。DB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5局部:第1局部总那么第2局部机构建设标准第3局部调解标准第4局部评鉴流程标准第5局部效劳质量与评价标准本局部为DB1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总那么本标准由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内
2、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铁成、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李朝辉、乌兰、安慧云、张鹏飞、贾双文、刘院君、曹铁军、张颖、李红军、马建军、杨豪、程松涛、孙艾丽、常丽娟、王洪飞、斯琴图、岳生军、郑江、白玉钟、杨梦雅、乌其日勒图、陈建斌、王云飞、贾彦飞、李存亮、菅永清、刘捷、董贵、姜小平、李媛媛、纪静、栗聪明、李亚南、吕杉杉、王亚东、张宇刚、董艳光、郑刚、张荣宽、尹琪、张永祥、党媛媛、王晓燕、张磊、董亚蒙、宿小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1局部 总那么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原那么、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职责。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3、工作根本原那么工作原那么调解机构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坚持调解优先的原那么,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到达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依法原那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照医学知识、道德标准和公序良俗进行调解。自愿、平等原那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根本权利原那么不得因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监督原那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及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调解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管医患纠纷当事
4、人的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一律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纠纷,可以不公开调解。调解免费原那么应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实行免费调解。调解范围凡因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以及其他医患争议,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件纠纷、医疗效劳纠纷。工作纪律秉公调解,不得循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作风民主,不得压制和限制当事人的自主权力。语言文明,不得歧视和侮辱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严格自律,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工作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相关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效劳。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对具有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纠纷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