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 异地就医备案审批 一、转诊转院 因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患者,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附件1)主治医师以上填写XX市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社所,下同)备案审批。病情危急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先行转诊转院,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二、急诊住院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时,因急、危重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
2、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急诊住院备案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住院 已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长期居外工作人员,在居住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通知参保单位,单位在其入院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转居住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单位需持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异地就医备案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之日起,有效时限为60天。在转诊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转入医疗机构不能收住院的,可在转入地选择一家我市协议医院或当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亦可到转入地以外的我市协议医院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即时告知参保单位,由单位在入院3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办理转诊医院变更备案手续。 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在转入医院手术治疗后需复查的,可由参保单位出具复诊证明,提供当时手术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器官移植患者和癌症放化疗患者需短期内屡次复诊的,可办理一次性复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80天。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