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人员上岗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XX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统计证是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资格、统计工作考核和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的证书。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各单位、部门对未取得统计证者,不得任用其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四条取得统计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遵守国家统计法
2、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备免试条件或参加上岗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发证机关审定,可免试领取统计证: 1、取得统计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 2、具备初级及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免试条件的统计人员,均应参加统计上岗培训。学习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统计证。 第七条统计上岗培训、考试、制证及发证工作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各市、地统计局具体实施。 第八条统计证实行年检考核制度。在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
3、统计证年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持证人经本单位负责部门同意后,统一送所在市(地)、县(市、区)统计局年检,年检时要将该统计人员当年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学分记入继续教育栏,并在相应年检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返还持证人。 逾期不年检的,限期补检。 第九条统计证自发证之日起四年有效。统计人员因离退、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统计工作岗位的,所持统计证应同时交年检机关。 凡脱离统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四年的,其统计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在统计岗位工作的必须重新办理统计证。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报考、评聘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持有经过年检的统计证。 第十二条持统计证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因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含记过处分)人员,发证机关应收回或注销其统计证。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对本地区持证上岗人员的根本情况分类建立业绩档案,逐步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人员的根本情况,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XX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