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管理,防止易制爆化学品被用于私制爆炸物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国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易爆化学品在本公司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废弃等环节的平安管理。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为:硫磺,及列入易制爆化学品名录中的分析用化学试剂(量很少)。3、职责3.1平安环保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爆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含购置、使用、转运、弃置、销售等)的平安管理。3.2采购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平安管理。3.3化产车间负责易制爆化学
2、品(硫磺)生产、储存、厂内转移入库中的平安管理。3.4、销售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硫磺)的仓储、装卸、运输、销售环节中的平安管理。3.5中心化验室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作为化学分析试剂用)。4、内容与要求4.1公司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上岗证。使用、销售人员应了解所销售易制爆品的具体性质,以及对储存、运输等的具体规定。4.2易制爆危化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硫磺仓库必须做到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出库复核、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4.3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其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
3、,不得从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4.4公司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标签。4.5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4.6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置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应当在销售后5日内,将所销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4.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丧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平安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4.8 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采购、销售、经营等工作的,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遵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