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林地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加强城市风景林地管理,保护绿化成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风景林地系指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山林绿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风景点的绿地。 第三条各级城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风景林地的主管机关,各风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所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风景林地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并有权检举、控告毁坏风景林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风景林地的植树造林、绿化建设须严格执行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风景林营造和更新应本着适地适树的原那么,按着针阔混交,成片栽植观花观叶树种,重视景观效果和季相变化。 第六条要加强风景林的抚
2、育工作。根据林分生长状况,定期进行修枝、间伐等抚育措施,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提高林分质量和欣赏效果。 第七条风景林地的管理部门要加强林地的病虫害防治,控制消除美国白蛾及松毛虫等病虫害。严禁使用有病虫害的种苗,购人种苗须经严格检疫,合格前方可使用。 第八条风景林地内不得擅自埋坟。林地坟墓均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已有坟墓,除革命烈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在指定期限内迁往民政部门的骨灰堂、公墓或划定的荒山、林地区域内。逾期不迁的,视为无主坟就地平毁适时绿化。 (二)用于埋坟的荒山、林地,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搞好绿化,逐步建成纪念性林地。 (三)在风景林地举行祭典活动,要
3、移风易俗,服从管理。严禁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 (四)各级风景林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埋坟荒山、林地的管理。对坟墓登记造册,按规定缴纳育林管理费,逾期不缴费的按无主坟处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方法。 第九条风景林地的管理部门应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建立专业、联防和包山单位等形式的防火组织,制定护林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备相应的护林防火交通工具、通讯和灭火器材,防止和减少风景林火灾火警的发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擅自在风景林地野外用火。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风景林地。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风景林地的,须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已临时占用风景林地的单
4、位和个人,责令半年内迁出。临时占用风景林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补办续期手续。只能续期一次。凡擅自占用风景林地或逾期不退出的,风景林地管理部门可强行撤除,以料抵工。 第十二条风景林地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因规划建设确需砍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领取伐(移)树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风景林地的管理部门对林地内的碑刻、古墓、寺庙等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重要景物、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要采取措施严加保护。科研等单位进入风景林地进行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须经县(市)区城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在风景林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中,对认真执行本方法,做出显
5、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风景林地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停止损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埋坟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在风景林地野外用火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限期补植树木或缴纳补植费,井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林地的,处经济损失3至5倍罚款。 (四)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按砍伐树木株数的5至10倍补植树木,并按经济损失缴纳毁林补偿费及处以2至10倍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