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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区创立安全百日活动工作方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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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市区创立平安百日活开工作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3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开展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开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平安生产工作,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22日至7月31日开展全区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平安生产百日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省、市和区关于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隐患治理

2、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内容 (一)督查形式 督查行动由区安委办指导、协调,区及各乡、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行业)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乡(办)安监机构和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平安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

3、面安排部署的根底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或重点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辖区内不少于1/2乡、街道办事处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 1、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各乡、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责任制,健全平安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加大平安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

4、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平安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2、专项督查内容主要是。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平安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具体督查内容由区安监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组织领导和形式 (一)组织领导 1、区政府成立区开展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汤辉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海、区安监局局长曾真任副总指挥,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乡企局、区监察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林业绿

5、化局、区质监局、区旅游局、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领导全区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区安监局),由区安委办主任曾真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 2、区安委办于每月初召开上述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小结、部署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并于6月至8月每月1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8月2日前将我区督查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 3、各乡、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要制订开展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开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督查责任,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督查专项行动。 (二)组织形式 1、配

6、合和参与国家、省、市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抽调或明确专人认真配合和参与省、市、区督查组开展工作。 2、开展全区百日平安生产督查专项行动职责分工: (1)由区安委办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乡、街道办事处、区有关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百日平安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2)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国土局、区公安分局、区乡企局等有关部门,对矿山、冶金、建材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3)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7、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4)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交警二大队、区农水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5)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客运、施工单位、站点、场及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督查。 (6)由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农水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XX县区根底设施,包括XX县区燃气供应、供水以及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根底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7)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旅游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

8、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8)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使用、储存、运输企业及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9)由区农水局牵头,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2023)由区农水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区国土局牵头,会同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大风、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区质监局

9、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区林业绿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4)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根据本行业和领域平安生产情况,立即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立即行动起来,把这次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平安生产的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研究和安排部署,加强催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乡、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

10、实际,按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3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筑府办发67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平安生产隐患自查工作。 (三)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重视不够、未按要求开展或督查效果差的,要作为年度平安生产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四)区新闻中心和区政府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播送、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对好经验、好作法要及时宣传和推广,对弄虚作假,开展自查、督查不认真、走过场等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 (五)各乡、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制订的专项督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区安委办备案,并于6月8月每月1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整理汇总后报市安委办。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实施方案报区安委办备案。 请各乡、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行业,将国办发22号、黔府办发电20233号和筑府办发67号文件及本方案印发至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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