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应急(202223)84号【发布日期】 202223-05-13【生效日期】 202223-05-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222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2223年5月1日起施行。方法对生产平安事故
2、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标准,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方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要结合平安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平安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方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根底。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方法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平安生产应急管理
3、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2223)34号)要求,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将方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平安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方法贯彻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补充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
4、体系。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为202223年工作重点,努力实现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20230%的工作目标。 四、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标准管理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平安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方法实施细那么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标准本地区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和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生
5、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2223)73号),进一步标准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方法有效实施 各省(区、市)平安监管局要总结方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各地区好的做法,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将对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湖北、广东、重庆等7个省(市)平安监管局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由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7省(市)制订方法贯彻实施方案,定期总结方法贯彻实施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结合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
6、和全国“平安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加强应急预案衔接,提高应急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建立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
7、制定方法贯彻实施意见或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开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平安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平安生产“三项建设,推动方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平安监管局、各中央企业于202223年12月前将方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17号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
8、法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经202223年3月20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23年4月1日公布,自2022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
9、地为主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10、;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根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那么(aq/t9002-202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
11、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 2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
12、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本卷须知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藏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
13、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平安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根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
14、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4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
15、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