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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857425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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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合法化的价值分析 1.其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根本内容,通过提供确定的规那么、塑造合理预期来引导社会稳定而连续的运行。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秩序价值,就是要通过行为的规那么性、进程的连续性、关系的稳定性来实现人们财产和心理的平安性。无论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都应当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我国通过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等确立了“地随房走的法律规那么,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

2、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即是“房随地走。可见,房地一体是应然且实然的逻辑。由此,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有观点认为,由于对房屋的继承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以继承房屋的自然寿命为准,即只能限定在被继承的房屋存在的条件下,如该房屋灭失,那么丧失对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集体有权收回。1只有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农民才敢放心地对土地和房屋进行添附,才能获得心理上的安定感。如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反而会助长农民的短期行为,例如私下的农村房屋流转,更促使小产权房问题的发生

3、;从效率角度看,其不利于资产专用性的投资。确认秩序和创设秩序两者的结合是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方法。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民间数千年以来的一贯做法,法律应对其加以确认。当然,立法还可以对继承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规定,例如创设限制性规那么。 2.公平价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之一。首先,一户一宅原那么的突破并非对公平价值的违反。一户一宅仅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限制,并非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的限制并不排斥对它的继承。2财富在代际之间一定程度的传承也是一种实质公平。其次,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法律采用身份区别继承效果的集中表达,这就造成对平等的破坏。由于

4、房屋是附着在土地上,如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客观上会造成对农村房屋的无法继承。于是,城市居民的住房可以被农村居民有效继承,而农村居民的住房却不可被城市居民有效继承。 3.法律的适应性法律的适应性是法追求的形式价值之一。法律的适应性是协调法律确实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关系的制度机制,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3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立在方案经济体制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根底上,以保障农村居民居住权为价值取向,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正是基于此,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采取了否认态度并且没有创设相应的规那么。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农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发生很大变化,原有农村人口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成为当前的

5、现实,农民对自身权利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设计必须以现实社会生活为根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合法化符合广阔农民意愿,有利于稳定现行社会关系。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权利结构 1.权利属性我国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因此,其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充分实现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继承法的法理。由于权利人对宅基地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所以其还不属于一项完整的物权。立法应拓展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使其能够实现自由的处分和收益。这就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传统的身份性、保障性进行弱化,突破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通

6、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制度,使其初始取得从无偿配置逐步走向有偿配置,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42.制度限制法律应当首先成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从利益平衡的理念出发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进行制度设计,实现继承人个体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和谐与平衡。第一,基于土地节约的原那么,对于“一户多宅的继承人应强制要求其将超出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退还集体,但要赋予其就地上房屋价值的合理评估补偿权。如不能达成一致,应允许其诉至法院寻求救济。第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这主要是针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立法应规定在其将所继承的房屋及其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商业营利之用时

7、,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有优先购置权或优先承租权。 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形式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形式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采用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方式。特别是在采取遗赠方式时,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实现以房养老的目的,更好地发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遗赠的对象应不限于本集体成员,甚至可由商业机构来运作。 五、结束语现行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采取回避态度,规那么的缺位并不能阻止大量既成事实的存在。我国物权法认可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也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在要求。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备相应的社会根底和法律根底,立法应成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化并使其成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突破口。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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