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2)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那么);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
2、人和机构组成;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3、质监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向建管科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1、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监督员。及时确定责任质监员,明确监督责任。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方案。 责任质监员应当根据受监工工程的规模特点、难点、结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等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监督方案的编制应有针对性,并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部位(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质
3、监站应及时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且不少于2人。 三、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主要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参与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按本手册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实体责任监督及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检测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地基根底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 四、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 工程完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
4、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然后填写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连同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监理资料报质监站申请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拟申报优良的工程,填写“优良工程申报表,质监站将在三个月后通知有关专家评审人员统一组织评审。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1、工程符合以下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总监或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3)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有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5、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合格证和相应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2)对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监理单位
6、公章。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中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质监站。 (6)质监站接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将派遣有关责任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7、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查表,将对工程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结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建设工程
8、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责任质监员签认,质监站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备案部门报送。 七、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整改的规定。 1、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 2、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分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分。 3、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分。 八、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在48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重大事故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决定办理。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制订处理方案,由建设、监理单位认可,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3、负责该项目的监督工程师应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并参与调查,搜集和整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4、质量监督机构将事故报告、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 XX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