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期间的行车伤亡属工伤 劳动部颁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因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该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作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