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瓶装燃气供应点管理的意见 为了切实标准瓶装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标准瓶装燃气供应点的管理,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管理 1、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专业规划的统一布局,同时兼顾方便居民的原那么,由储配站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每个镇(园)原那么上可设置12个燃气供应点,但全市供应点总数不超过50个。 2、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负责人应该在其所属液化气储配站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负责本供应点的平安生产工作。 3、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
2、持以下证照合法经营。XX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具备以上证照的,属非法燃气供应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将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瓶装燃气供应点的经营、储存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有关平安生产条件,市燃气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原有瓶装燃气供应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消许可证照。 5、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开展成一定经营规模的大公司,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统一布局经营区域内的瓶装燃气供应点,加大供应点的正规化建设,提高平安保障能力。 二、严格瓶装燃气供
3、应点的经营管理 1、各瓶装燃气供应点只能与一家储配站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任何液化气储配站不得向未与自己签订供气合同的供应点供气,违者将对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瓶装燃气供应点未经同意随意变更供气单位的,由签订合同的液化气储配站终止与其的供气关系,并申请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撤消其许可证照。 2、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保证连续、平安、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瓶装液化气。销售的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保证液化气实瓶角阀进行标准塑封,使用户用上放心气。塑封由市燃气办统一监督印制并发放。 3、瓶装燃气供应点向储配站采购瓶装液化气必须严格执行
4、采购登记制度,采购单一式二份,分别由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点保存。瓶装燃气供应点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出入库台帐和供气台帐登记制度。所有资料必须长期保存,并随时接受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严格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平安管理 1、各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及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2、管理人员、生产岗位运行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瓶装燃气供应点应当严格遵守平安操作标准,严禁用槽车直接对气瓶充气,严禁用农用泵等非专用设施充气,严禁瓶对瓶直接充气,严禁充装过期钢瓶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由市燃气办及相
5、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撤消许可证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鼓励有条件的储配站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将充装并塑封好的实瓶送到相应的供应点,进一步减少平安隐患。 四、严格标准瓶装燃气接送效劳 1、各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建立固定的接送人员网络,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经培训合格前方可持证上岗,并报市燃气办备案。有条件的供应点力争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进一步标准接送队伍建设。 2、瓶装燃气供应点应当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专用接送车辆,车上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在车身上涂刷明显的燃气接送标识。 3、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加强对下属接送人员的管理,确保下属接送人员不得随意流动,不得擅自储存,损坏塑封并倒灌液化气。否那么瓶装燃气供应点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4、瓶装燃气供应点不得向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经营性气源,违者将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瓶装燃气供应点依法予以处分。 5、外市(县)的持证接送人员到我市从事瓶装燃气接送效劳工作的必须到市燃气办备案。 希各液化气销售企业、供应点严格贯彻文件精神,牢固确立“平安第一的效劳宗旨。燃气办要根据文件精神,加强监管力度,逐步开展对瓶装燃气市场的整顿,彻底消除平安隐患。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