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分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分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阻碍第四章处分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分决
2、定。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分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分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对处以撤消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二章现场处理程
3、序第一节现场处分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平安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根本领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分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分,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根本领实、拟作出的行政处分、依据及其依
4、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分决定书;(四)简易程序处分决定书应当由被处分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分决定书上注明;(五)将简易程序处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分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分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分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分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第九条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根本领实、拟作出的处分、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四)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