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动物防疫员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根底免疫,根据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及县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工作要求,褚集乡人民政府与村级防疫人员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政府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落实防疫工作经费,组织队伍防疫人员、养殖单位和个人,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调查报告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强制免疫方案,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疫动物的免疫密度达20230%,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达20230%,畜禽标识佩戴率和免疫档案标准建档率达20230%。 二、县级防疫人员职责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的免疫任务,实行月月
2、巡防、事事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和防疫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疫苗的保管和注射,保证免疫质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保护率达80%以上。 3、按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认真填写畜禽防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 4、负责辖区内畜禽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承包区域内疫情动态的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农业技术效劳站报告。 6、用于强制免疫的疫苗必须从县农业技术效劳站领取,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更不能倒卖疫苗。 7、对不接受防疫的养殖户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XX县区农业技术效劳站汇报。
3、三、责任追究 1、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免疫任务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批评,并限期完成免疫任务。 2、县级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未按规定程序免疫,用苗量缺乏或注射非有效免疫物质的、未加施统一的畜禽标识或只加施畜禽标识不予免疫注射的、未标准填写畜禽防疫档案的,及未按规定实施月月巡防制度、巡防记录不全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给予当事人202300元以下经济处分;未按规定免疫或未予免疫造成疫情发生的,给予县级动物防疫员开除处分。 3、对购置、使用非法生产的畜禽标识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停职检查,待岗三个月。因此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对转让、出售、伪造或变造畜禽标识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解除聘用。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xx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名:动物防疫员签名: 年月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