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案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加强和标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平安,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市XX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2、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那么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藏工作。加强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办(镇)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标准,措施果断
3、。区卫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响,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办(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发动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应急办主任
4、、区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发改委、卫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2XX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并迅速赶赴现场。 2.1.4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 区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突
5、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及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专业委员会、食物中毒专业委员会、职业中毒专业委员会。 2.1.5医疗救援队 区卫生局、区医院要组建8-10人的医疗救援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医疗救援队员需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并做好定期更新。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2.2.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
6、配; 3.协调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4.向市卫生局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协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相关工作; 6.起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方案;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催促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藏、后勤保障、社会发动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
7、沟通,做好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报道,加强应急和防病知识的宣传。 2.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1.区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援队伍,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
8、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办(镇)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到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3.区财政局。确保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4.区公安分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
9、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区监察局。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6.区发改委。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调配;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7.区商贸局。负责保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8.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
10、治技术方案;开展关于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响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交流。 10.区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11.区物价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12.区环卫局。负责全区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指导组织全区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13.区环保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
11、和医疗废物平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类捐助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5.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16.区爱卫办。负责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疫点、疫区范围内的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疫情。 17.区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
12、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18.工商市中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19.质监市中分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外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20.市中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情况下的交通指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2.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的职责 1.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居民群众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开展相关
13、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组织现场控制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的研究。 2.2.5临时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临时组织,协同卫生部门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响信息,根据事态开展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发动,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2.2.6医疗救援队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经费和物资保障 3.1
14、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3.2物资保障 3.2.1建立区级政府物资储藏库。具体物资储藏数量参照市级储藏情况,由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医院按照分工,做好相应的物资储藏工作。 3.2.2储藏物资 1.消毒药械: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碘伏、杀虫药品、喷雾器和流行病调查人员、消毒专业人员现场防护设备(猴服、隔离帽、防护眼镜、16层口罩
15、、雨靴、一次性隔离衣、裤、帽、鞋套及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手电筒、一次性污物袋;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泄露防护用品、防化服、氧气桶、防护面具等); 2.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注射器、消毒棉签、消毒纱布、勺子、夹子、镊子、酒精灯、酒精、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样品冷藏设备、温度计、毒物快速分析设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3.中毒诊断试剂(包括各类化学及生物标准品、诊断试剂盒)、特效治疗药物(抗毒素以及特效解毒药等) 3.2.3物资供应 指定假设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和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4.监测、预警和报告 4.1监测网络 4.1.1建立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