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证的监督管理要求 压力容器使用证的监督管理要求: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容器的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平安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其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