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烟 台 市 建 设 局目 录1 总那么- 04 2 术语- 053 安全管理- 073.1 安全备案- 073.2 目标责任- 073.3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33.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143.5 专家组论证审查- 153.6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63.7 安全检查- 163.8 安全教育培训- 173.9 班前安全活动- 173.10 安全事故处理- 18 3.11 安全资料管理- 184 安全生产- 194.1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94.2 附着升降脚手架- 214.3 基坑支护- 244.4 模板工程- 254.5 “三
2、宝“四口与“五临边防护- 264.6 施工用电- 274.7 起重机械设备-284.8 起重吊装-304.9 高处作业吊篮-30 4.10 施工机具- 325 文明施工- 345.1 方案编制- 345.2 封闭施工- 345.3 现场图牌- 355.4 施工现场- 355.5 安全防护- 365.6 临时设施- 365.7 材料堆放- 395.8 工完场清- 395.9 分工标志- 395.10 消防措施- 395.11 扬尘与光污染控制- 415.12 噪声与振动控制- 415.13 人员安全与健康- 415.14 治安秩序- 425.15文明施工评比- 426 安全考评- 426.1 施
3、工企业安全评价- 426.2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 436.3 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 446.4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 - 45附录: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471 总 那么1.0.1 为提高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标准化,促进行业开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标准,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0.3 本规定是标
4、准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根本依据。1.0.4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1.0.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绿色施工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施工现场绿色施工标准化、标准化。1.0.6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施工现场 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而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场地。2.0.2 绿色施工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根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
5、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2.0.3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2.0.4 危险源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2.0.5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2.0.6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工程。2.0.7 “三
6、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2.0.8 “四口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2.0.9 “五临边 建筑施工现场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2.0.10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0.11 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2.0.12 施工机具 施工中使用的手持电开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具、搅拌机具、振动机具
7、、气电焊机具、水泵以及起重机械等设备。2.0.13 起重吊装起重吊装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施安装。2.0.14 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用钢丝绳从建筑物顶部,通过悬挂机构,沿立面悬挂着的作业平台能够上下移动的一种悬挂式设备。2.0.15 临时设施 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2.0.16 噪声环境噪声噪声是指干扰人们休息、睡眠、工作、学习、思考和谈话,使人感到厌烦、不协调及一切不需要的声音。2.0.17 光污染当环境中光照射辐射过强,对人类或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开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即为光污染。2.0.18 项目
8、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2.0.19 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质量事故或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其他在现场的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容易产生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塔机司机、信号指挥、司索工、登高架设工、起重工等)。73 安全管理3.1 安全备案3.1.1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如实填写烟台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四份);监理单位应对其所填写内容和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建设单
9、位携带申报表及以下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1工程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5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上岗证原件;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7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方案审核表;8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9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注册备案手续。3.1.2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个工作日内派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3.1.3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0、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3.1.4 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3.2 目标责任3.2.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3.2.1.1 建设单位应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3.2.1.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3.2.1.3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