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区幼儿园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中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进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省一般中学校根本办学条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县区城区内中学校、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学校、幼儿园,包括各公办全日制学校、学校、一般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学校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区中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待政策,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步实施,不断满足教育事
2、业进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教育、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进展改革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中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其次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进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进展规划,编制城区中学校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纳入把握性具体规划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中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需依据中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依据同学就
3、近入学的原那么,预留中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红线予以疼惜。依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名目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新建小区教育用地,由政府划拨给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教育用地征地费用计入小区建设用地熟化本钱。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预留教育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每23万人口区域内设一处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4平方米; (二)每12万人口区域内设一处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学校,每生用地不低于23平方米; (三)每0.51万人口区域内设一所不少于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 (四)每56万人口设一所不少于36个班
4、的一般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一般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64计算),每生用地不少于26平方米。 中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规模应立足区域实际,科学筹划,预留适当进展余地;现有中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城市改造时应赐予统筹考虑解决。 第八条中学校、幼儿园用地受法律疼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中学校、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学校、幼儿园用地使用状况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转变中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据中学校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
5、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配套建设中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内建设规划和中学校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标准,并严格依据城区中学校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全部配套建设中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修建性具体规划应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催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学校校、幼儿园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学校,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按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原那
6、么提出意见,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学校校校舍、场地置换时,应当确保校舍、场地存量资产不削减。凡迁建学校,老校要实行资产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阻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同学身心健康。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按城区中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学校、幼儿园。 第十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进展改革部门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城区新建住宅
7、小区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与住宅小区要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规划方案的论证、评审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幼儿园建设要考虑托幼一体化进展需要,按省定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其用途,不得将其作为营利场所,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开发商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对已经转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乐观筹措城区中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
8、: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政府土地收益; (四)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教育体育局部;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上述规定的筹措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和管理方法,由各县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鼓舞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学校和幼儿园,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鼓舞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代建中学校校舍,代建中学校校舍可减免相关根底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经验收合格的中学校校、幼儿园校舍,依据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管理。 其次十条中学校、幼儿园教育
9、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严格把握并逐步订正。 第四章惩罚 其次十一条对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其次十条规定的,由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订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建设中学校、幼儿园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十三条侵占中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订正。 其次十四条擅自变更已经批准中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督限期改正。 其次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