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区口口街46号,负责人:口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被申请人:口口市口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口口区口口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口口,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2223803号),向口口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2223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口口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2、。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方案财会部员工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202223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平安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口口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2223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口口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
3、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202223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平安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口口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口口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口口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 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
4、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提请复议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x,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xxxxx。被申请人:x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x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负责人:xx,职务:xx 劳社月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
5、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xxx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xxxx工作,因工作需要(202x年x月x日有晚自习),须xx年x月xx日回xxx,乘车至xxxxx,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xxx受伤。xxx的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xxxx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综上所述,xxx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根底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xx县人民政府申请人:xxx
6、x二o一二年月日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xxx性别:女年龄:岁单位:职业:住址:xxxxx市xxx区xxx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xxxx市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023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xxx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xxxx市xxx区xxxx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2023年3月13日上午2023时30分许,在xxx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
7、20急求 ,xxxx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xx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2023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 理由。一是王xx系在x
8、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 因此我认为:王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xx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xx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劳动法律标准所表达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那么。提请复议。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