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管局税收征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开展,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先税后证的原那么,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开展实际,现就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1、自202223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置缺乏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置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缺乏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置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置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收入低
2、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购置房屋的价款为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所记载价款。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转让收入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其他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销售收入、转让收入在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时,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普通住房划分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3、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三、个人购置住房的时间确定 纳税人申报时,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那么确定购置房屋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置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置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那么确定购置房屋时间。 四、其他有关问题 房地产估价工作由县财政、地税、房管等部门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其应当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信誉佳、实力强、业绩优。房地产估价由交易当事人委托。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规程规定的原那么、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不得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低估或高估,否那么,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承担房地产交易征税估价资格。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