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区主任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主任会议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托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依据会议议程确定。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一般应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确定。 第五条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第六条主任会议内容: (一)
2、传达贯彻党中心、省委和全国人大、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争辩提请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本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争辩常务委员会工作支配。 (四)确定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拟定会议议程、日程和有关的决议、确定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争辩筹备召开县人代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六)争辩贯彻县委提出的有关人大工作的指示、意见,争辩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审定县人大常委会原那么通过的有关文件。 (七)争辩部署人大代表评议工作。 (八)争辩支配“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机构主要领导的专题报告工作。 (九)提出县人大常
3、委会向县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听取、争辩县“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团(组)的专题报告。 (十)审查县人民政府和所属各乡(镇)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确定和命令,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一)争辩县“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的人事任免事项,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关于对县人大代表实行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提请常委会审议是否许可;审查关于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县人大代表的申请,提请常委会审议是否许可;批准对由于是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县人大代表的拘留,并提请常委会追认。 (十三)审查县“一府两院、县人大
4、常委会三名以上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四)审查常委会会议期间,三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质询案,确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状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及有关人员。 (十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事项并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中提名,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提请常委会确定。 (十六)支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检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确定的贯彻执行状况。 (十七)确定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八)召集县“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互通状况,协调部
5、署工作。 (十九)审查县人大代表建议、批判和意见的处理状况,争辩、审查对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的处理。 (二十)争辩指导县辖乡(镇)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十一)争辩乡(镇)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争辩协调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的有关事项。 (二十三)争辩、确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确定常委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二十五)需要主任会议争辩确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争辩确定的问题,应填写提案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鉴后,交由办公室汇总,提出意见,送请主任和主任托付的召集人审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争辩。 第八条确定为主任会议的议题,由提出单位做好充分预备,印发书面材料。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印发主任会议纪要,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