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委办平安隐患有奖举报方法 第一条为消退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非法炼油等各类生产平安隐患,鼓舞人民群众对生产平安隐患治理的参与意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觉察和治理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举报范围:镇辖区内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非法炼油,其他单位存在的较大平安方面的隐患,不包括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三条生产平安隐患举报 。 第四条上述隐患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将隐患的位置、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表达清楚。 第五条对举报人的有关状况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
2、露。 第六条生产平安隐患举报实行以物质嘉奖为主的方法。镇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所举报隐患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属嘉奖范围的,按以下标准嘉奖: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举报嘉奖标准为一次性500元; (二)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非法炼油举报嘉奖一次性50500元; (三)其他平安隐患举报嘉奖一次性50500元。 第七条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嘉奖。同一平安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赐予物质嘉奖。在接到举报前已经查出并正在整改的平安隐患,对举报人赐予表扬。 第八条上述隐患举报嘉奖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提报街道办事处兑现,在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兑现。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平安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规定严峻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所举报隐患必需实事求是。对于谎报、虚报等行为,将严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镇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年一月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