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地方电力XX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方法XX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
2、责和“群防群治的原那么。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平安生产工作的组成局部,应纳入各部门平安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方案、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12345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将技防设施建设方案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技防建设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专项资金,与电力建设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的技防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设计统一选型的原那么。选用的技防设备和器材必须附和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和电力部门行业平安技术规程的要求
3、,由公安技防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技防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所需费用应予以保证,并在生产维护费中列分。 第七章电力设施平安检查 第三十六条定期组织力量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平安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附表1)。 第三十七条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护电工作,加大平安检查力度,增加巡线密度。 第三十八条发现的危及电力设施平安隐患,自身又无法解决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接到
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特大案件后,单位监察部及有关部门要快速、及时到达发案现场,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保护好重、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接到重、特大案件24小时内将情况报分公司安监处并附现场照片、现场图和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根据电力设施破坏程度,经上级领导批准可及时启动“抢修、抢险方案的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重、特大案件侦破处理后应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章信息报送 第四十四条应及时、准确报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四十五条信息报送的内容: (一)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组、办公室成员
5、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如有变更随时补报;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如有变更随时补报。 (二)管辖区域内线路、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名称地址、技术防范设施等情况,如有变动随时补报。 (三)保护电力设施专责人如有变更随时补报。 -8 第五十一条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隐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应视情况给予处分,因此导致发生案件、事故、重大事件的加重处分,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五十三条根据本实施细那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方法。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山西地方电力XX县区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