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外施工单位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明确平安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工程主管科室负责、所在车间平安监管、平安科督导监察的原那么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平安生产根本条件: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平安生产许可证。2
2、、必须建立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3、法人代表人、工程负责人取得平安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平安资格证书或经平安培训考核合格。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平安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6、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或平安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条件。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平安职责。分厂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平安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平安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平安工作的责任主体,所在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3、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所在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平安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平安监督检查和协调。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所在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平安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平安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平安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平安教育培训。第六条 审查平安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
4、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平安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平安标准,满足工作需要。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平安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措施。涉及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工程主管科室、所在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挂牌制度。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工程主管部门、分厂的调度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工程主管部门或平安管理部门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所在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平安监督检查。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平安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分和淘汰,对发生平安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平安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工程平安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注明:本管理规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