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干部应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 1、根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党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和税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分法、信访条例等。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
2、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6、“三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1 第二篇:出纳人员应掌握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23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
4、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平安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平安。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5、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1/4 第八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
6、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
7、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
8、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平安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平安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23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
9、/4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那么上应当按照本方法附表执行,本方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方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
10、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
11、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
12、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4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工程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
13、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平安。
14、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分。 第二十八条预算、方案、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方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方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4/4 第三篇:平安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1.掌握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平安生产相关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