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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范文.doc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884144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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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开展假设干实施意见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供应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我县道路货运行业降本增效,加快推进交通强县建设,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物流业开展水平,更好地效劳于实体经济开展,结合上级有关扶持政策并参照其他地区具体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现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白名单制度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邮政业“白名单企业标准化建设的通知?交综202350号的评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筛选推荐,不断优选出在依法纳税方面表现突出、没有负面影响、信用信息征信记录优、成长性好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汇总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2、审核确定并按程序公开发布。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凡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及时调整移出。“白名单原那么上每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即时调整。各有关单位要选派干部积极开展“明方向、解难题、帮纾困为主要内容的“一对一助企效劳活动,精准对接纾困,落实好各项惠企政策。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工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办,人行县支行 二、加大金融财税扶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资金贷款扶持力度,对列入“白名单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上报项目争取省、市扶持政策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叠加

3、享受省、市、县惠企政策。同时协调上报有关部门在融资、贷款、“过桥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推荐和扶持。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网络货运企业运输业务实现地方级税收年度总额到达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其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50%、60%、70%、80%奖励给企业。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金融办、交通运输局,人行县支行 三、积极鼓励运力新增车辆落籍 鼓励新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县。对在我县依法取得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主营业务为道路运输业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个体业户当年度新购货物运输车辆总质量12

4、吨含以上的每辆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新购置甩挂运输车含挂车、冷藏运输车予以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主动办理回迁到我县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外挂车辆,总质量12吨含以上且车辆购置时间在3年之内,给予每辆一次性1万元奖励。购置本市车籍的二手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以上新购置及办理回迁车辆需在本企业存续五年以上,且每部每年平均创税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6万元。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保持并提升车辆拥有量和吨位数,其年度车辆数及总吨位数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水平,否那么,不得申请办理奖励政策兑现手续。 开辟“绿色通道,推动行政审批流程的整合,实现行政审批“一窗式办理、“最多跑一趟的工作目标,推行“网上备案等便民举

5、措,为企业提供优先办理、预约办理等效劳,做好货运车辆回迁的转入工作,只要车辆档案资料齐全,车辆各项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登记方法?相关规定要求,做到当日核发牌证。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四、大力开展网络货运平台经济 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经济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依规定程序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试点工作。积极引导个体业户司机参加本县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业务。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 五、政策兑现有关工作 一兑现方式。本文件涉及的奖补资金应按就高不重复原那么,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须同时承诺

6、自取得奖励之日起5年含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本县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时的运力规模。每个运力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以上一年度期末企业运力规模为基数。已办理奖励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在5年内被运输管理部门注销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应全额退还所得奖励资金,否那么不予办理车辆所属企业其他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 二兑现流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运营时间满12个月后提出上一年度奖励兑付申请,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1以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3并对申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申报材料经县交通运输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公示1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和投诉意见的,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兑现。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无条件退回奖励资金,同时由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列入运输市场失信企业。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度的奖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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