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行政区标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效劳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根本标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根本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区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对全区各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进行的检查、评比和奖惩活动。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2、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和部署,负责实施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全区公示。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社会中介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参谋、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考核组,参加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考核实施机关。 (二)区政府组织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考核。 (三)考核组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四)向被考核
3、单位反响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考核采用基准分扣分制,基准分为20230分。考核结果根据最后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2-2023分的加分: (一)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市政府、市级部门、区政府作为经验推广或表彰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国家级、省级、区级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加分事项须经考核组综合评定,同一事项不累积加分。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市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平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市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拒不执行区政府相关文件,阻碍依法行政示范区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 (五)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共5分) (一)未建立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学法等学习制度的,扣2分。 (二)未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的,扣1分。 第九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共20分) (一)未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的,扣2分。 (二)重大决策作出前,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
5、的,扣1分/项。 (三)重大决策作出前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扣1分/项; (四)对依法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未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扣1分/项。 (五)未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按要求反响的,扣1分/项。 (六)重大决策未经集体讨论研究的,扣1分/项。 第十条制度建设(共8分) (一)制定标准性文件的主体不明确、内容不合法或者程序不标准的,扣1分/件。 (二)制定标准性文件,未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扣1分/件。 (三)未定期开展标准性文件清理的,扣2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共30分) (一)未标准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的,扣3分。 (二)每年度未清理
6、、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等内容的,扣2分。 (三)行政执法案件中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自由裁量权适用不标准、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情况的,扣1分/件。 (四)重大行政处分案件未按规定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扣1分/件;未按规定统计汇总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并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的,扣2分。 (五)未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扣0.5分/人;未将本单位持有上级管理部门核发的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扣0.5分/人。 (六)每年度未将行政执法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
7、按照规定立卷归档,统一集中管理的,扣0.5分/件。 第十二条行政行为监督(共20分) (一)年度人大代表提案和建议办结率未到达20230%的,扣1分。 (二)年度政协提案和建议办结率未到达20230%的,扣1分。 (三)未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未出庭应诉本年度首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扣1分。 (四)本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和行政诉讼败诉的,占本单位全年所有具体行政行为比例为5%-20%的,扣5分;高于20%的,扣2023分。 (五)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扣2分/件。 第十三条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8、(共2023分) (一)未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平安预警、应急机制的,扣2分/项。 (二)未及时、依法、妥善处置涉法事件,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扣2分/件。 (三)未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扣2分/件。 第十四条依法行政保障措施(共7分) (一)未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扣1分/项。 (二)本单位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设备、工作经费未按规定落实的,扣1分。 (三)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年通过公议、调研等方式,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未达2次的,扣1分/次。 (四)每年度未开展普法和法制宣传活动的,扣1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