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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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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局部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开展需要的过程。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就是要通过改革,构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开展需要的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方式改革中,主要经历了从形式上的改革,即程序意义上的改革,到实质上的改革,即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原有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度到了今天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这一改革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法官素质是根本。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上下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尚有部份法官其素质还不能

2、适应改革的需要,使现有的一些好的审判制度不能充分运用,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无从谈起。所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应表达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 (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 (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 (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根底。 (五)、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 (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

3、疑难问题的能力。 (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案件直接开庭提高了审判效率。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占

4、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 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 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辩论。如开庭后,确需要辩论的可以延期审理。 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15日辩论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 2、在送达上,

5、 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 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 4、简易程序审理的标准运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二)、庭前证据交换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辩论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根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这样可防止在开庭时,因核实当

6、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审的时间。(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见,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而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而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而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这样为庭审节约了

7、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使法官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法官对庭审的设计奠定根底。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 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是庭审的准备阶级,而不是庭审。所以可以由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进行。 (三)、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清楚。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有没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婚姻的根本

8、情况。 二、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的层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开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到假设干组证据证明整过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因此,在法官庭审时既要重视

9、庭审的层次,又应当找出双方矛盾的交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争执的交点问题,往往不只一个,而有几个。因此,法官在归纳交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交点应有一定概括性,给法官和当事人在审理时有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交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有时交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如何办。这就要看双方对交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如有证据证明,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那么连案件根本领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

10、裁判。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到达庭审的目的。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交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交点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交点上去审理,把主要交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庭审层次和重点表达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更新司法观念。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当是解决矛盾, 而并不是去发现矛盾。通过审判最终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

11、平衡,到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三、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将证据规那么引入庭审。 民事案件的庭审,就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采信证据,通过采信证据反映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如何运用证据规那么进行庭审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为庭审中证据的运用,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运用证据规那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据时限制度。证据时限制度的设立,无疑为提高审判效率起到很重 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都是规定当事人举证的时效制度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

12、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延期举证和书面辩论请求,人民法院便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庭审理,甚至于不要举证期和辩论,均可开庭。根据证据规那么的规定,当事人的举证必须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掌握,不要随意延长举证期限。在规那么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

13、证期限是由当事人提出,且应当符合因客观原因导致举证确有困难,而非是当事意志之内原因。对此法院应当对申请严格审查,然后确定是否准许。严格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保障了庭审的及时、顺利进行,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个很好的制度。 2、证明责任的分配。庭审的活动的实质是什么。就是当事人对证明对象,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运用其自身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是举证的灵魂,因为当事人的举证过程完全是沿着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进行的。从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举证责任的原那么:“谁主张,谁证明。到当今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经历了漫长历史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的实施,使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

14、下来。根据该规那么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般性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源于德国的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那么。由于罗森贝克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的事实要件举证,会使处于弱者的当事人的权利难于保护,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在现代许多国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弥补了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缺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同样对于一般证明责任以外作了一些例外性的规定。这就是该规那么第四条所涉及的八

15、种特殊侵权和第六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部份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那么。在庭审中,本作一般证明对象由谁主张谁举证,提出反驳的就反驳主张举证,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按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定进行。这样法官仅是居中,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举证、质证的过程,其时限限定在庭审过程中或者举证时限内进行。 3、应当严格证人出庭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未规定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因此,大多数证人并未到庭作证。这就使当事人所取书面的证人证言,因无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使证言难辨其真伪,严重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条对证人作证作了些原那么性的规定,这有利于标准证人作证。该规那么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因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除了这几种情形外,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否那么其书面证言不予在庭上质证。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证人作证前的隔离。(2)、审查核实证人身份及其告知证人作证义务。(3)、证人的宣誓和保证制度。(4)、对证人发问的程序。(5)、证人作证笔录的制作。由于目前证人出庭少,究其原因应归结为证人保护制度和惩诫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对证人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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