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管理局代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效劳型政府建设,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效劳质量,根据县政府关于建设标准化效劳型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使某项职权的工作人员因事外出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权,完成相关任务。代理工作必须表达工作的连续性,使我局各项工作运转协调。 第三条当某一职位因工作人员无法履行其职责超过半天(含半天)以上时,需要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对该职位实行代理。 第四条确定代理人员时,应按照以下原那么进行。首先安排岗位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员代理;其次安排同级人员代理;上述人员均无法安排时,可安排低职位人员代理。代理工作人员在代理期间
2、,必须严格遵守代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忠实履行职权。 第五条代理工作分为行政职责代理和工作事务代理两种。对无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暂时不能履行职责超过5天以上(不含本数)的职位,实行行政职责代理。对工作人员暂时不能履行职责少于5天的职位,实行工作事务代理。 第六条代理行使某项工作职责,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代理期限的,必须经局党组研究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要作相应的工作调整。 第七条当某一职位因工作人员暂时不能履行职责,需实施工作事务代理或行政职责代理时,由科室向局办公室提出职位代理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核,确定职位代理人。 第八条实施工作
3、事务代理和行政职责代理时,必须填写职位代理申请表,交局办公室备案。代理实施前,被代理人要向代理人交代清楚代理期间的工作内容、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及相关的本卷须知,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低职位人员代理高职位人员工作时,被代理人必须向代理人员明确交代其处理事项的权限。 第九条代理实施结束,代理人要向被代理人交代清楚代理期间已完成的工作及结果,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代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代理人的工作绩效考核。在代理工作中,由于代理人原因出现工作失误,追究代理人的相关责任;由于被代理人交接工作不清楚出现的工作失误,追究被代理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县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