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1条为标准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
2、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那么,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那么,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7条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3、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2023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23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
4、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
5、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工有以下
6、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那么。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以下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7、,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8、;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9、,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二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开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10、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平安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对员工的根本要求 第五条行为准那么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
11、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效劳)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保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气; 4、自觉接受平安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平安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平安,对违反平安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抗; 5、每个员工要
12、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效劳、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根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七条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那么,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3、。 第九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张;家庭住址和 号码;学历证书;就业登记证;健康体检表;职业资格证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 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4、 第十二条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天(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职工名册内容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四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