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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计划.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887035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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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开展,确保各项建设按照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 (一)先规划后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法组织编制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农民建房必须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二)集约节约用地。农民建房要最大限度地保护

2、耕地,严禁占用根本农田,否那么依法撤除。鼓励引导农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及美丽乡村布点区域内进行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严控在一般农用地上建房,确需占用一般农用地建房的,必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前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三)依法标准管理。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标准管理,严格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杜绝违法乱建现象发生。 二、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 本方法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获得宅基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包括新建、改建

3、、扩建住房。 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作为县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权,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建设法律法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农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督,发现不按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除,确保农民建房符合规划要求。 三、严格审批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22

4、13号)及xx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凡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它非农用地,其建房一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及单位均不可越权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效劳工作,在便民效劳大厅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人材料齐全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个人建房审批程序见附件

5、),不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个人申请建房应满足以下条件及要求: 1.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非经营性住房; 2.有户籍或公民身份证明; 3.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分户建设、且符合分户建设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有效文件; 5.有住房施工图纸(或使用通用设计图纸),建筑层数原那么上不超过3层(含3层); 6.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布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满足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符合国家、省、市、县其他规定要求; 8.申请人在开工建设前,要做出符合规

6、划要求建设的书面承诺。 (二)申请人不得在以下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构筑物: 1.不符合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 2.村庄布点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为撤并的自然村范围内的; 3.在根本农田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区范围内的; 4.占压道路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以及地下管线、市政设施、堵塞消防通道、侵占绿地及防洪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设施区域的; 5.铁路、高压走廊用地控制范围及严重污染和易燃易爆区域; 6.乡镇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国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省道两侧20230米范围内、县道两侧50米范围内; 7.规划需要控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 (三)发证管理

7、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登记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县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备案。农民建房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审批后,可先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待房屋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竣工后,再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工作措施及奖惩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房管、城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农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乡村

8、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人及乡镇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切实标准我县农村个人建房秩序,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三)加大违法查处。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强化依法建设意识,加大违反规划、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对严重违反规划及相关规定且逾期不改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撤除。 (四)严格考核奖惩

9、 1、严格工作督查考核。县政府将各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违法用地管控、控违拆违范畴,分别由县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由县效能办牵头,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为县督查考核组成员单位,协助、参与各乡镇农民建房的督查考核。 2、实行责任奖惩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本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辖区农民建房的标准管理。对完成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任务的,县政府将以“以奖代补形式拨付工作经费。年内未出现一起违法建筑或对出现的违法建筑及时实施撤除的,将对乡镇及县直执法部门分别给予奖励;年内出现违法建设,且未能及时撤除的,将对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问责,具体方法按照xx县乡镇控违拆违实施方法执行。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秉公执法,切实做好农村建房的管理工作。县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建房、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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