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购置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置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
2、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
3、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那么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
4、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那么。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方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
5、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x年3月1日至20x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x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那么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置、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
6、品销售 第八条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效劳、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局部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具备
7、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效劳能力,销售及售后效劳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局部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汽车摩托车
8、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应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外表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应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x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
9、摩托车和20x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x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效劳标准。 第十六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日前
10、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置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置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置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置摩托车。 第十八条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置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置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置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农民以购置本细那么规定的微
11、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置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置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
12、一条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置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置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置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购
13、置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置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置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置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那么第三、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
14、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方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当。 第二十六条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汽车摩托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