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 机械施工 起重工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1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2条 80吨以上的设备和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3条 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4条 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5条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平安系数见下表1)。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见表 钢丝绳的平安系数 表1 见表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
2、报废标准 (一个节距内) 表2 第6条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局部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7条 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8条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见表 绳卡应用范围 注:搭接时的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9条 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措施。 第10条 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11条 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
3、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12条 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第二节 起 重 桅 杆 第13条 组装桅杆应用芒刺对孔。高空控紧和拆卸螺丝应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动扳手应系平安带。 第14条 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捆绑定滑车应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第15条 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与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轧死。 第16条 缆风跨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7米。 第17条 缆风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平安距离。如需跨过高压线,应采取停电、接地、搭设防护架等平安措施。 第18条 定点桅杆应设5根
4、缆风绳,移动式桅杆缆风不得少于8根,禁止设多层缆风。 第19条 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歇法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那么应为桅杆高度的。相邻缆风要交错移位。 第三节 结构吊装 第20条 装运易倒构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第21条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时,应先起钩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时,应先起伸臂配合起钩。 第22条 就位的屋架应搁置在道木或方木上,两侧斜撑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23条 使用抽销卡环吊构件时,卡环主体和销子必须系牢在绳扣上,并应将绳扣收紧。严禁在卡环下方拉销子。 第24条 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临时固定柱的
5、楔子每边需二只,松钩前应敲紧。 第25条 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深度缺乏柱子长度的1/20或缺乏60厘米时,禁止无缆风校正。 第26条 禁止将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第27条 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钩。 第四节 设备吊装 第28条 三角架(三木塔)下脚应相对固定,倒链应挂在正中,移动时应防止倾倒。 第29条 装运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设备等,应合理搁置,并采取稳固措施。 第30条 用顶升法装车,托梁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顶升速度应一致,前后应交错进行,高差不宜过大。 第31条 用滚动法装卸车时,滚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滚道的搭设应平整、坚实、接头
6、错开。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应设溜绳。在滚道一侧的车体下面应用枕木垫实。 第32条 使用管子(滚杠)拖运设备,管子的粗细应一致,其长应比托板宽度长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应放在管子的上外表,其他四指伸入管内,严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33条 旋转法起吊时,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和根底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采用多根主缆风时,应有调节受力的装置。在滑车组的相反方向应有制动措施。 第34条 采用人字桅杆起板法吊装时,桅杆两腿间的夹角应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应在两腿的中间。桅杆的高度,应为设备长度的。桅杆两腿和设备绞座应放在一起。 第35条 滑行法吊装应遵守以下各项: 1 两桅杆或四桅杆吊装时,桅杆的前倾或后仰应一致,并选用同种型号同速卷扬机。 2 设备直径大于3米时应设两套溜绳,其间要有平衡轮调节,使滑车受力一致;设备直径小于3米时,可设一套溜绳,但设备中心线、溜绳与根底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 3 溜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4 负载的独脚桅杆倾斜时,应用卷扬机松缆风,并确保缆风受力均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