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提交建议制度 一、向县委提交建议是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根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党代表提交建议的范围包括。在县委职权范围内关于本县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关注的党内热点问题,涉及本县全局性、战略性、根底性的社会开展规划重大问题的有关建议,其内容以党的建设为主。 三、建议的形成和提交: 1、认真听取县委的政情报告,及时了解县委出台的有关文件和所做的重大决策决议。 2、定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对县委形成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后都要开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的意见。 3、按时做好检查视察活动。围绕党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到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视察,全面客观
2、了解县委工作实绩。同时,结合召开代表座谈会、基层单位党员群众座谈会、下发代表提案表等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的评价和意见。 4、根据调研、汇总基层党员群众意见及综合县委工作的问题和缺乏形成初步的建议稿,初步建议稿先提交各党代表团讨论,补充完善后交县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县委。 四、党代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每人每年至少向县委提出一项建设性的意见和可行性方案,以促进县委正确履行职责和进行科学决策。 回复党员代表质询制度 一、党代表向县党代表大会和大会主席团对各方面工作存在缺乏与问题提出质询,是履行党员代表职责,反映党员、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形式。 二、党代会期间或党代会闭会期间,
3、代表可以一人或者数人联名,对本县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处理、解决的问题,提出书面质询。质询的内容要一事一议,具体明确。对于质询的问题,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进行处理和答复。纯属代表个人的问题及亲属有关民事、刑事的申诉案,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不以质询的形式提出。 三、代表在党代会期间提出的质询,由大会主席团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在代表大会结束后的十日内交县委研究办理;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质询,由县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受理,由县委研究办理。 四、承办单位对党员代表的质询,应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尊重和保
4、护质询者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根底上,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书面答复代表。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解决;虽有困难,但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征得代表理解和谅解。如果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质询时,应在收到后的五日内向县委说明情况,由县委重新研究承办单位。原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五、代表质询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办理的,由县委负责协调,并确定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联办单位须按主办单位要求给予协助。 六、承办部门和单位在收到代表质询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代表。如情况比较特殊,在三个月内答复有困难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代表质询的书面答复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报县委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后,向代表答复并报县委。 七、县委要对质询的办理情况加强检查催促,尤其要抓好办理意见的落实工作,努力提高办理意见的落实率。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重新研究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 八、代表质询办理结束后,县委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办理代表质询的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九、县委应将代表质询的办理情况向党代表和次年的县党代表大会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