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方法 【公布日期】2023-08-09【实施日期】2023-08-09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开展,标准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场工程工程。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那么,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第四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根底实际占
2、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核准前要取得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用地预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工程根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等,对占用耕地的建设工程,需提出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核准工程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工程。第八条风电场工程经核准后,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
3、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第三章环境保护第九条风电场工程建设工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风电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工程,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认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风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对风电建设的环境问题、拟采取措施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申请核准前要取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交“风电场工程建设工
4、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核准工程时,必须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没有审批意见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工程。第十三条风电场工程经核准后,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第四章其它第十四条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由各省(区、市)开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风电场规划用地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做好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的环境问题进行审核。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预审按照建设工程用地预审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执行。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风电场工程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三。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